新华网江西频道5月31日电(康云)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建设旅游产业大省的重大决策部署,江西省地税局近日研究推出了《加快旅游大省建设,支持旅游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》(以下简称"30条"),全方位支持江西旅游产业发展。
据了解, "30条"包括保护旅游生态环境、推动绿色生态旅游、扶持小型微利旅游企业、支持"农家乐"等乡村旅游开发、扶持安置下岗再就业和残疾人的旅游企业等方面的税收优化政策,力促把旅游产业培育成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。
立足于保护旅游生态环境,"30条"明确,支持旅游产业发展,积极争取环境保护税试点,促进旅游生态环境建设;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政策规定的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、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,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%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;当年不足抵免的,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。
"30条"积极支持绿色生态旅游,规定对提供农业机耕、排灌、病虫害防治、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、家禽、牲畜、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;对从事种植业、养植业、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,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;对从事"农家乐"、观光农业等乡村旅游开发并在农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,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。个人所得税实行盈利点的征收办法。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,不征个人所得税,在盈利点以上的,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盈利点的范围为:从事销售货物的,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内;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,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内;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,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内。
"30条"积极推进旅游产业就业政策。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旅游及相关企业,在新增加的岗位中,当年新招用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(注明"企业吸纳税收政策")人员,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;对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(注明"自主创业税收政策"或附着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》)人员从事政策规定范围内旅游个体经营的,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。
"30条"扶持旅游产业发展,对符合政策缴纳困难的税费采取减免措施。对旅游企业自用的土地、房产,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、房产税确有困难的,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、房产税;对旅游企业在改制中,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,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,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;自2011年2月1日起,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,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。
"30条"还制定支持旅游发展服务措施。设立旅游产业纳税服务点,为纳税人提供上门服务,指导纳税人依法纳税;建立旅游产业重点项目、重点企业挂点联系制度,及时沟通情况、协调处理问题,帮助企业发展;推行"一窗全能"服务,精简办税手续,简并地税管理的发票票种,统一推行通用机打发票、通用定额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;按照全省统一、集中呼转与远程坐席相结合的模式,建立省级集中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,实现纳税人咨询办税的"一号通"。